| 出口退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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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7 11:02 文章来源:雅安市商务局课题调研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符合WTO运行规则的一项财政激励机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避免对跨国流动货物重复征税。因此,出口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对扩大我国对外贸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性强、操作流程长、涉及部门多,加上宣传不到位,以致长期以来我市一些县(区)及部门对该项政策认识不全面,并存在一些误解。认为辛辛苦苦发展和引进的企业,一旦实现自营出口后,不仅不缴纳增值税(免、抵),还要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还要倒贴钱。认为这样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没有什么好处,也背离了我们发展企业的初衷。因此,对发展外向型企业(出口)心存疑虑。
出口创汇究竟对发展地方经济有无好处?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几何?在财政预算管理中怎样体现?等等。带着这些问题,我局近期多次与相关部门、市工业园区以及企业进行座谈、调研。现将国家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我市出口退税运行情况、以及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等,作一初步分析和介绍,以求达成共识,引起重视。
一、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进程
1、出口退税政策进程:我国比较系统完整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始于1985年,当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发[1985]43号《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出口退(免)税政策已成为我国调节出口贸易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对发展对外贸易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出口退税率作了多次调整。1994年国家统一进行税制改革时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后来由于国家经济形势、财政负担、税收征管水平以及防范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等方面的原因,于1995、1996年大规模降低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后由于国家经济紧缩政策结束和亚洲金融风波等方面的影响,从1997年起多次提高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至2000年形成了17%、15%、13%、8%、5%共五个档次的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是随着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作相应调整的。
3、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外贸企业(经营性公司)和外贸生产企业两类。我市目前没有外贸经营性公司,因此,这里只对外贸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程序作一介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税运作程序。“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即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不计入增值税申报表的销项税额而征收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抵不完的就办理退税,即“退”税。因此通常说的出口退税中包含了“免、抵、退”税三个内容。
4、出口退税政策执行中的预算级次变化。1988年前,出口货物应交的产品税或增值税是按出口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退付的;1988年起,对出口货物应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收一律由中央预算收入退付;到了1991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又按9∶1进行负担;1992年又调整为按8∶2负担;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我国的出口退税全部改由中央财政负担。以后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出口退税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应退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兑现,出现拖欠,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和出口额高的地方反映突出,且越来越严重。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3]24号《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按照“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改革内容包括: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平均退税率由15%降低到12%左右,降低3个百分点(我市出口产品绝大部分为“两高一资”类,实际降幅超过5个百分点);二是建立进出口退税共同负担的机制,即以2003年出口退税额为基数,基数内退税中央财政全部负担;超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5∶25比例负担,在地方财政负担的25%部分中,省、市财政又按35∶65的比例分级负担,即市州财政负担部分为16.25%(25×65%),省级财政负担8.75%(25×35%);三是建立稳定可靠的退税资金来源渠道;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退企业的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四川省及我市由于出口数额不大,没有欠退税情况。
5、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上述退税分担机制运行一年后,部分省市反映地方负担比例过重,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反映强烈。国务院又以国发[2005]25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以国务院核准的2003年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将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调整为92.5∶7.5共同负担,这样就大大减轻了地方财政出口退税分担的压力。地方承担的7.5中,省、市财政仍按35∶65负担。即省级财政负担(7.5×35%)2.625,市县财政承担超基数部分的(7.5×65%)4.875,这样就比2004年应承担的16.25%减少了11.375个百分点,大大减轻了市县的负担。
6、出口退税的中央转移支付方式。中央财政承担的退税款是通过怎样的方式统一退库转移支付给地方财政的呢?按照财预[2005]4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核定出口基数内中央财政退库全额承担,对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预算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并且为反映出口退税变化情况,要求各级财政、国税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帐务调整。对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调整,即将一般预算科目“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的“一般预算上解收入(支出)”下增设“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支出)”,以反映地方上解中央的出口退税收入(支出)。这段叙述对非财政专业人员来说不易理解,直白地说,就是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有“免、抵、退”三种形式。在中央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内,企业的出口货物退税额中的“免、抵”部分,即地方财政应该收入的部分,是由中央财政国库通过转移支付直接进入了地方财政的一般预算收入,丝毫没有减少和影响地方财政的收入。而超基数退免部分按照分担机制,则地方要按照4.875%的比例年终专项上解中央财政。即超基数部分每100元退税款中,中央和省级承担了95.125元,地方市、县级财政只承担了4.875元。而“退”的部分则由中央财政通过国税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退给了出口企业。
二、 我市“十五”时期出口退税情况
“十五”时期(2001—2005年),全市的出口额分别为334、850、1112、1422、1076万美元,5年累计出口4794万美元。据市国税局提供的数据,5年中全市出口退税额为3481万元,其中:免、抵税额2691万元,直接进入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退税790万元,由中央财政、国税部门和人民银行直接退给了相关出口企业。
2003年底,中央决定以当年的出口退税额为基数,从2004年起对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核定我市2003年的出口退税基数为938万元,其中免、抵600万元,退税338万元。2004年我市出口额为1422万美元,比上年增长27.7%,但由于国家调低了部分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我市的出口退税额不升反降,只有859万元,比上年下降8.5%;2005年出口退税额又降至640万元。因此,整个“十五”期间,我市的出口退税额都在中央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内,不存在超基数地方财政负担的问题,即“十五”期间我市3481万元出口退税全部是由中央财政承担的。
由于我市出口产品大多为“两高一资”类产品,国家从2004年起对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进行了多次大幅度调整,降低甚至取消了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有的还要反征5—10%的出口关税。因此,从我市目前外贸出口发展趋势看,在整个“十一五”时期,我市的出口退税都有可能在中央核定的基数范围内,不必为地方财政承担部分而担忧。
三、 出口退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为使大家对出口退税的操作流程以及出口退税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何影响等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我们以剖析市工业园区内的雅安绿兴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兴公司)2006年的经营情况为例,来看出口退税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
绿兴公司是一家用竹、木纸浆生产一次性可降解环保纸质餐具的外向型企业,产品几乎全部出口,其产品出口享受13%出口退税率。根据市国税局提供资料,2006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109万元,其中,出口133万美元,约占销售收入的94%;内销约70万元,约占6%。该公司全年在出口退税的“免、抵”环节上缴纳增值税47.7万元(指该公司在购买原辅材料时缴纳的税款的抵扣),这47.7万元的税款,直接进入了市县一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退”税环节上得到出口退税85.7万元。这85.7万元退税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出口,降低出口产品成本,使出口产品不含税或少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鼓励政策,是不与市县财政收入挂钩的。这部分退税是通过中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兑付给绿兴公司作为利润反映的。
反过来,如果绿兴公司2006年出口的133万美元的产品不做出口,全部作为内销,那么须上缴增值税45.8万元,再加上该公司内销的70万元须缴纳增值税约3万元,即绿兴公司2006年须缴纳增值税48.8万元,与出口133万美元加内销70万元所缴纳的增值税47.7万元相比,差额只有1万元,相差不大。
那么,我们再来测算绿兴公司获得的85.7万元出口退税额中各级财政到底要补贴多少?这也是有关部门和市县级财政关心之所在,我们分两种情况来测算。
第一种情况:即绿兴公司2006年出口的133万美元在核定的我市出口退税基数内,没有超基数。那么公司所获得的85.7万元出口退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与地方财政无关,也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第二种情况:如果绿兴公司2006年出口133万美元在核定的我市出口退税基数以外,属于超基数部分,则中央、省、市县三级按照分担机制的分担情况如下:
(1) 中央财政承担:85.7万元×92.5%=79.27万元,
(2) 省级财政承担:85.7万元×2.625%=2.25万元,
(3) 市县级财政承担:85.7万元×4.875%=4.18万元。
上面三者之和为85.7万元。
通过解剖雅安绿兴公司的例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当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即出口退税率为零时(目前我市出口的“两高一资”产品多数属此种类型),该产品无论是内销还是出口外销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同等的产品增值税。
2、当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享受出口退税时,无论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高低,其内外销应缴纳地方的增值税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该产品获得出口退税的多或少。
3、当地方的出口退税额在中央核定的基数以内(即2003年的出口退税基数)时,其出口退税全额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收入不受任何影响。
4、当地方出口退税额超过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时,则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承担了超基数退税额的绝大部分(92.5%),省级财政承担了超基数部分的少部分(2.625%),而雅安市、县级财政则承担超基数部分的较少部分(4.875%)。
5、当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时,企业出口取得的经济效益远大于国内销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市目前出口退税额没有超过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情况下,企业的出口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任何影响。即使超基数了,按照分担机制地方负担部分也很小。主要是我市出口产品中“两高一资”比重较大,而这部分产品出口已取消了出口退税。再则,市、县财政拿出4.875个单位的财政资金,可以为企业赢得100个单位的发展资金,这正是财政扶持工业发展的最好途径,何乐而不为呢?正可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另外,从发展生产、增加税收、扩大就业、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壮大地方经济实力等方面看,大力发展外向型工业,积极扩大出口,仍是当前我们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全局角度和发展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出口创汇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下大力气招商引资,还要特别注意引进外向型的加工企业,增强我市的外向型经济实力,把外贸出口这个蛋糕做大,才能实现“挑战极限、勇创一流”,促进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工作目标。
编后: 本文调研过程中得到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市财政局预算科、市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企业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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